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对象,滥用职权罪案例

877 2024-01-06 04:57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对象,滥用职权罪案例

滥用职权罪刑事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按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无论有滥用职权行为,还是玩忽职守行为,均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犯罪的结果要件,这说明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

滥用职权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两罪都属于渎职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企业名片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国家,是指国家权力、行政和军事等。国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

有共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本罪侵害的对象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申诉,是指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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